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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失职全额赔偿文章库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5:33 阅读: 来源:粉笔厂家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陈燕)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里的7万余元却不翼而飞。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圆圆(化名)陈述着那不可思议的一幕,要求被告某某银行玉林分行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1日,原告张圆圆在被告某某银行玉林分行申请开户,并办理了银联卡,卡号为62284808406684XXXXX。2011年1月18日21时15分,原告在被告城郊某支行处的ATM机取款16000元。2011年1月19日8时10分,原告收到了被告发来的25条关于该卡账户资金已支取的短信,经持卡到ATM机上查询余额,发现该账户在2011年1月19日7时14分至23分被分25次共支取现金7万元及被划扣手续费410元。原告立即请求被告冻结该账户。经被告查询该存款是在农行南宁市新兴分理处的ATM机被支取。201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的副行长罗某及工作人员到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之后,原告向被告的副行长罗某了解情况,该副行长证实在案发时间段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的ATM机里安装了读卡器设备,并承认公安机关已抓获其中一个嫌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辩称不排除原告取款时旁边有人偷窥其的密码,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应当保障原告存取款的自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为存款人保密,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保障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不泄漏,并负有保密义务。办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晚上9时15分在某行城郊分行的ATM机取款时,被不法分子利用安装在ATM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像设备,盗取了其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不法分子在异地取走。被告某银行玉林分行在其管理和经营的场所内没有尽到保障安全责任,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行玉林分行赔偿存款7万元及手续费410元给原告。

法官说法:此类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希望广大群众在银行取钱时,应多留一个心眼,谨防泄露了银行卡的密码,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而银行方面则应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力度,特别是要定期巡查ATM机上是否安装有读卡器和摄像设备,切实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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