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笔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粉笔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新闻】惠农政策有哪些如何申请惠农政策补贴图假九眼菊

发布时间:2020-10-18 15:27:08 阅读: 来源:粉笔厂家

惠农政策有哪些如何申请惠农政策补贴(图)

现行有关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4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2014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79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纳入外省支持推广目录且载药量在10kg以上(含)的超低空遥控飞行植保机,均纳入补贴范围。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但少数我省农业生产急需,且确具科技创新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2013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按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参考产品出厂成本、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对我省农业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和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血防区补贴维持5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农林场)。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实施结算进度分批次下达,首先保障“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中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购置农机补贴机具资金需求。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对象是省政府确定的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经销商确认】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系统,在补贴系统中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确定销售区域。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补贴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受理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后,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核查人员对机具购买的真实性负责。核查人员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补贴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每台补贴机具须经主核查员和一名以上核查员核查签字。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对补贴系统机具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5000元的非牌证管理的机具实地复核比例不低于50%;但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要实地逐台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县级农机部门可不再逐台实地复核。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所在地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5.补贴审批发放。县级农机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上报的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资料,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无误、机具核查通过、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签字。县级农机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每月(至少一次)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当月农机部门未核实、未审批,或财政部门未审核发放补贴的,流转下月(次)实施。

【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的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信息公开】

各级农机部门要完善和充实全省统一标准的省市县三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将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到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机)等综合网站。省、县级农机部门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有关纪律】

1.严肃纪律。按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工作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①不得指定经销商;

②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③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

④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机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

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理、录入和发放;

⑦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

⑧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⑨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2.加强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特别是对购机大户(超过补贴机具数量和金额限制的购机户)和重点机具(单机补贴额超过销售价30%或5万元以上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少于等于2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30%以上的;当年新增品目和新增补贴档次的机具;水稻插秧机和育秧盘等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三见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销商监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购机户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级财政、农机部门。

(四)粮食生产奖励补贴政策

【全国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售粮大户奖励政策】(以当年文件为准)

1.奖励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XX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扬工作的通知》。

2.奖励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参评并予以推荐获评的种粮大户。(以2013年为例):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②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务农爱农,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③从事粮食生产5年以上,粮食种植面积超过500亩或产量超50万斤;④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100%,粮食单产显著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⑤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大,重要紧缺品种种植多,今年出售商品粮超30万斤。

3.奖励方式:授予“全国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售粮大户”荣誉称号。

4.奖励环节与标准:依据农业部文件要求实施。

5.申请程序:依据文件要求实行逐级推荐、等额上报原则,即由县市区农业局推荐至市州农业局,市州农业局再推荐至省农业厅,最后推荐至农业部。

【全省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大户奖励政策】(以当年文件为准)

1.奖励依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湘政发〔2013〕17号)及《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2.奖励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参评并予以推荐获评的种粮大户。(以2013年为例):①粮食播种面积传统一季稻区在100亩以上、传统双季稻区在300亩以上,耕地抛荒、水稻直播现象及传统双季稻区双季稻覆盖率低于95%的种粮大户不予考核;②粮食生产水平较高,生长平衡,没有出现大面积病虫草危害;③粮食单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平均单产水平;④机耕、机插、机收等综合农机化水平高;⑤优良品种、壮秧培育、合理密植、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五项技术覆盖率高,满足要求并按文件计分排名前100位的种粮大户。

3.奖励方式:资金奖励。

4.奖励环节与标准:获评大户每户奖励资金5万元。

5.申请程序:按照文件要求由县市区、市州依据名额逐级评选推荐,省厅组织现场考核和资料核查,依据文件进行综合计分选取前100名,经公示无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全省粮食生产先进种粮大户名单。

【全省水稻集中育秧补贴】

1.补贴依据:《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全省水稻集中育秧的指导意见》。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育秧主体。

3.补贴方式:资金或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依据省厅核实的各县市区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按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水稻集中育秧物资、用工及集中育秧主体的补助等。

5.申请程序:县市区申报后,由省农业厅核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后,按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1.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补贴】

①补贴对象: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②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①能繁母猪保险。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险费60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②育肥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险费30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原则上只限于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生猪良种补贴】

①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46号)

②补贴范围及对象: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③补贴标准: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4年,国家继续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粪污处理、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2013年,我省生猪调出大县63个,中央奖励资金4.6845亿元。同时,为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我省从中央调出大县奖励、省级环保专项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中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规模猪场粪污治理项目。

【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地用电政策】

①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2.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草食动物良种补贴】

①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46号)。

②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1000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四是对我省4万头奶水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12万支。每头能繁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③补贴对象: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奶水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④补贴范围: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奶牛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800元/头、牛15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他疫病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

【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①补贴依据: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省畜牧水产局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

②补助对象: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③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

④补贴方式:货币补贴。

【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①从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②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4.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①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①补贴对象: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②申领条件:一是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依据农办渔〔2012〕164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三是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③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一是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二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三是我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④补贴方式:货币补贴。

(六)土肥主要惠农补贴

【测土配方施肥】

1.补贴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补贴范围及对象:全省具体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市县土肥技术推广机构。

3.补贴方式:事业费补助。

4.补贴环节与标准:补贴环节包括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科学施肥示范和专业化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指导服务、宣传培训等,其中2005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县,可适当安排更新检测设备经费补助。

【土壤有机质提升】

1.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55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3.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2014年实施2013年下达的项目有3个方面的物资补贴内容:①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300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②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肥田作物种子、生石灰;③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与根瘤菌。

(七)植保惠农补贴政策

【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示范与推广项目】

1.补贴依据: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湖南省重大农作物病虫防治补助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2.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县市区专业化防治组织。

3.补贴方式:资金与物资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支持14个县市区开展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实施,每个项目县支持60-120万元左右。用于项目县市区开展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与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实施。

5.申报程序: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县项目申报单位为**县植保植检站(局)和该县市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并已授权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1-2家),联合申报,农业植保部门监督管理与指导,专业化服务组织具体实施全程绿色防控技术。

(八)乡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补助政策

1.补贴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内容和基本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农〔2007〕4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农〔2008〕55号)。

2.补助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3.补助方式:物质补助或资金补助。

4.补助环节与标准:

以2013年为列,在全省122个村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每个村补助2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三个方面:

①清洁生产。以控制生产环境污染为重点,综合组装配套“五项技术一条沟”,即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稻草还田技术、稻鸭共生技术、频振式杀虫及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修建面源污染生态拦截沟,确保农产品增产增效与质量安全,实现“两减一提高”和“生产生态化”目标,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②清洁生活。以控制生活污染为重点,建立“三池一站”,即建立农田废弃物收集池、生活污水净化池、废弃物发酵处理池、物业管理站,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生活净化、废物资源化”的目标。

③清洁庭院。以生态庭院建设为重点,实施“两整一连通”,即整修入户路和户间路、以及房前屋后禾坪,连通村内管网和户内管道,实行雨水与污水分离。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配套开展“五改”,引导农民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发展庭院生态种植。制定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引导农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逐步优化农民居住生态环境,实现“庭院美化”的目标。

5.申请程序:由乡镇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村的个数,按1:1.5的比例和各村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上报到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按照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项目村进行审查后,由省农业厅下文批复;省财政厅发文下达资金。

(九)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补助

1.补助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36号)。

2.补助范围及对象:阳光工程培训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总体目标,着力加强务农农民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农民为重点对象,结合农业产业重大工程项目和农民培训需求,按照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三个层次开展培训:①农业专项技术培训重点培训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骨干农民,“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骨干农民,肉牛、肉羊、奶牛、生猪、渔业生产大县骨干农民。②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培训专业合作社骨干社员、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和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并结合“美丽乡村”创建开展农民培训。③农业创业培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合作社负责人与农村创业青年。落实农村青年创业就业行动,提高青年农民在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服务等领域的创业就业能力。其余培训任务,综合考虑地方产业特色、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因素合理安排。

3.培训内容:①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②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③农业创业培训内容: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

4.补助方式: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培训机构根据阳光工程管理细则明确的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报账。

5.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不少于2次,按人均150元标准进行测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按人均600元标准;农业创业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6.实施程序:

①培训任务下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前期需求调研、各层次任务规模、各县申报需求、上一年实施情况和当年农业产业发展重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再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培训机构。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由各省直接下达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②培训机构确定。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二是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三是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四是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每个项目实施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培训任务向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倾斜。在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③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机构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对象和数量,科学论证、精心制定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对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实施班级管理,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要组织参训农民考试考核。由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免费发放培训教材给参训农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请学员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抽查学员培训情况等方式逐班次开展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申请参加培训的农民请与当地县市区农业局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联系。

(十)蔬菜主要惠农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

1.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2.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3.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

4.申报时间:3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

1.项目发布单位:科技厅、科委。

2.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3.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

4.申报时间:4月。

【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2.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3.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

4.申报时间:6月。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2.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3.申报时间:7-8月。

【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1.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2.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3.申报时间:5-6月。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2.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3.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

4.申报时间:10月。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1.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2.资金补助数额:50-150万。

3.申报时间:10月。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2.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3.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4.申报时间:9月。

【新网工程】

1.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2.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3.资金补助数额:200-?400万元。

4.申报时间:4月。

【扶贫项目】

1.项目发布单位:国家扶贫办。

2.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3.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4.申报时间:不定。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1.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3.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4.申报时间:5月。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1.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2.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时间:8月。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1.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3.申报时间:6月底。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3.申报时间:6-8月。

【蔬菜产业化专项】

1.项目发布单位:省农业厅。

2.支持范围:专业蔬菜基地及特色蔬菜基地建设、育苗工程建设和“五新”成果推广等四个方面。

3.资金补助数额:20万元以内。

4.申报时间:当年3月左右。

(十一)农垦主要扶持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补助】

1.补贴依据:《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危房户。

3.补贴方式:资金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2011年开始,对全省70个农场的危房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到户7500元,省财政资金补贴到户2000元,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5.申请程序:项目农场危房户向农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申报,农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危房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名单进行公示,与危房改造职工群众签订合同协议。上报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省农垦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部农垦局及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等。

【农垦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

1.补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

3.补贴方式:资金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各农场类似乡镇“三提五统”支出 人均65元 亩均65元,财政转移支付到农场。

4.申请程序:各农场分别向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财政及省农垦主管部门核查、核实后确定基数,从2006年起每年按基数由财政转移支付。

【农垦富民专项工程】

1.补贴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文件)。

2.补贴范围及对象:各国有农场。

3.补贴方式:资金补贴。

4.补贴环节与标准:2014年,在13各市州、国有农场实施5个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引进5个新品种;推广10项新技术。

5.申请程序:由各农场上报到各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经市州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到省农垦主管部门,省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厅计财处。

(十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政策

1.政策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规定》(中绿标[2008]168号文件)。

2.减免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作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

3.减免对象: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

4.减免额度:企业标志使用费减免额度为初级农产品全免,加工产品减半收取。认证费仍按《绿色食品论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5.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材料中,应附上企业所在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文件依据,企业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予以确认。

兰州白癜风专科医院哪家好

治牛皮癣专业医院

贵阳癫痫病医院哪家好

治咽喉炎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