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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附近修养猪场居民告畜牧公司污染环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01-08 20:17:41 阅读: 来源:粉笔厂家

????华龙网6月4日14时45分讯(记者 李袅)6月5日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日前,重庆一中院通报了一年以来该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去年4月至今年4月,市一中法院环资庭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环境民事案件占比44.1%,环境刑事案件占比4.4%。

????居民告畜牧公司污染环境被驳回

????2011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田某某、刘某某的住宅附近修建了一个养猪场,此后,田某某、刘某某多次以养猪场异味影响其居住和生活要求某公司整改,但公司整改效果未令原告满意,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空气污染物的侵害,将产生空气污染的源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 该案经渝北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原告田某某、刘某某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存在污染行为和对原告构成妨碍,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大部分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未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容易让受害人误以为诉讼中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在起诉维权时应尽到自身举证证明责任,其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业主告房地产公司电梯噪音大胜诉

????2009年,原告冯某某、龙某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二人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室内噪声大,尤其晚上电梯运行时噪声极大。二人遂委托监测公司对其室内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论为该房屋两间卧室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

????冯某某、龙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采取整改降噪措施,将涉案房屋的室内电梯噪声降至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并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某公司认为涉案房屋设计、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且验收合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经渝北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所售房屋虽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但并无对原告房屋进行噪声分户验收合格的依据,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电梯噪声污染行为、噪声超标的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而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此败诉。

????非法采矿当作谋生手段被判刑

????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罗某、杨某、唐某某商议在北碚区金刀峡镇开采煤炭,并雇请傅某负责挖煤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白天休息、晚上开采的方式开采煤炭,并进行销售。

????该案经渝北法院一审,黄某、杨某、唐某某,傅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市一中院二审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判决认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五被告人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其中傅某身有残疾,生活较为困难,但经济和身体状况较差不能成为实施环境资源犯罪的理由。五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当作谋生或者发财的手段,尤其是所谓的“雇员”自认为受人雇请,对于自己卷入共同犯罪浑然不觉,殊不知由于其积极促成犯罪的完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已经与“老板”构成共犯。若视法律为儿戏,以为国家矿产资源可以随意取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环境资源案件中半数以上为行政诉讼

????据市一中院透露,今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市一中院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状。该案系全国首批、重庆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中央确定的7个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地区之一,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

????自去年4月该市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该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从去年4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环境民事案件占比44.1%,环境刑事案件占比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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