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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政送便利进一步强化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1-09 01:31:29 阅读: 来源:粉笔厂家

天津北方网讯: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八章57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是不是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住房公积金还能怎么用?这些都成为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

据悉,现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对此,此次审议通过的新《条例》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不仅规定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且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方面更加便利。在缴存方面,为了方便缴存人,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直接办理。因此,此次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中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手续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的相关规定。在提取方面,新《条例》修改了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明确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强化职工合法权益

此次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范围,同时也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了强化。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同时,新《条例》也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此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新《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同时,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而为保护职工的知情权,同时发挥职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作用,新《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新《条例》建立存贷款补贴制度

未使用公积金贷款 可享存款利息补贴 还款期间经济困难 可享贷款利息补贴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因此借鉴相关城市经验,新《条例》建立了存贷款补贴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利息补贴的范围、条件、标准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最高罚款:单位五万负责人一万

若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怎么办?如果出现有人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新《条例》对此明确了所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条例》也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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