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嫌犯在九江湖口县翻船了涉案金额20余万元
流窜五个省,频频入室盗窃
两嫌犯这回在湖口翻船了,涉案金额20余万元
九江新闻网讯(周晓雨 李松华 记者 郭江毅)11月22日,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系列流窜入室盗窃案,两名都昌籍犯罪嫌疑人黄某、潘某自2012年8月以来,自驾车辆先后流窜到江西、湖北、安徽、山西、河南等五个省份10多个地市县实施入室盗窃,截至目前,已查破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
今年8月,湖口县双钟镇海正阳光小区及迎宾花园小区先后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件。接到报案后,县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展开侦查工作。经过深入的调查走访,并在市县两级情报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最终锁定两名都昌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10月22日,民警经过周密布控,在九江市浔阳区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男,42岁,都昌县蔡岭镇人)及潘某(男,35岁,都昌县蔡岭镇人)抓获归案。
经查:2012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潘某驾驶潘某的别克牌小轿车先后流窜到江西九江、湖口、景德镇、鄱阳,湖北武汉、黄石、黄冈,安徽宣城,山西太原、晋中,河南南阳等地的居民小区,采取利用塑料片将没有反锁的防盗门打开的手段入室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解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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