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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迪法师徐心联死缓判决的法理解说

发布时间:2020-03-04 17:38:30 阅读: 来源:粉笔厂家

徐心联为何被认定为主犯 从善行为与血案无关

自首情节为何被否定 法院一审为何判死缓

徐心联死缓判决的法理解说

投身公益、精通书法、乐善好施他是浙江杭州市净慈寺和香积寺两座名寺的监院惟迪法师;脚镣手铐、坐被告席、斯文扫地他是18年前九江县一起灭门惨案的逃犯之一。13日,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心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经请人买回九江的火车票是否属自首的辩护,最终被法院否定。

1994年7月27日,时年21岁的徐心联和6个兄弟做了一个决定:一起到海南去闯码头。为了使7人齐心不思归,大家决定先惹点事再走。

当成员之一的王军民建议,让大家把中学时期与自己有点过节的同学徐敏干掉时,大家竟然一致通过。当天,王军民和徐心联便去购置了多把刀具,并联手踩点。22时左右,7个人来到徐敏所住的铁路九江南站宿舍,实施了事前部署的行动。

徐心联第一个敲开徐敏家门并朝徐敏的头部砍下第一刀。案发后,法医认定徐敏身中56处刀创死亡,其妻子胡瑛全身有17处刀创,被他人用三棱刀刺中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时年仅有2岁的幼子全身有10处刀创,伤情为重伤乙级。

徐心联的辩护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武表示,徐敏被砍第一刀后,仍有长时间喊叫、抵挡、跑动等一系列行为,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徐心联砍下的第一刀并非绝对致命伤,徐敏之死是包括徐心联在内的众人共同砍杀所致。另外,对于徐心联是否实施了杀害胡瑛这一事实,因张勇在逃,王军民已被执行死刑,徐心联辩解未砍杀胡瑛母子,幸存者徐思远时值幼年无法作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徐心联砍杀了胡瑛母子,简武的此项辩护主张最后被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心联与同案犯经预谋后实施杀人,案发前准备作案工具、踩点、租车,作案时积极实施犯罪,带头砍杀被害人徐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简武称,在被警方抓捕之前,徐心联已经得知警方正在调查自己身份一事。简武认为,徐心联此时明知警方在调查,但他没有外逃,已是对过往罪行的一种认可。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查证香积寺及净慈寺的两名住持,两人均证实,徐心联归案前移交了寺庙工作,并向寺庙请假,请假的理由是年轻时犯了点事,需回家处理。简武认为,徐心联此时所说的回家处理,就是一种更明确的自首行为指向,系列的迹象,已经证实徐心联存在具体的投案行程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简武认为综合徐心联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案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接到徐心联的任何主动投案行为,徐心联并未有过自首的明确说法。另外,徐心联对身边人交代事务不一定是为了自首,其购买火车票的动机更无从证明,因此不应认定徐心联有自首情节。

因此,简武提出被告人徐心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主张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随着佛法潜修,当年的所为令我苦不堪言,至今时常被噩梦惊醒,辗转反侧,周而复始。在自辩中,徐心联陈述了自己被多年前的劣迹侵扰的痛苦。

在简武律师举证期间,徐心联几度用戴着手铐的双手擦拭泪水。徐心联称,因忏悔的心可能无法弥补死者家属的悲痛,所以自己多年来努力学习,参加了很多培训班完善自身修养,希望在兼修佛法的同时服务众生。

另外,徐心联还做过不少捐款捐物的慈善活动。他的信徒以3万元的价格拍走他的一幅书法作品,云南大旱期间,他将这笔钱捐了出去。

居士杨爱军回忆,她曾多次捐赠冬衣给惟迪,但事后总是穿在别的僧人身上。另外,惟迪还做了很多关怀孤寡老人的善行。

黄笑闲是惟迪的皈依弟子,她说,惟迪是一位德才兼备、有修行、大善的出家人。

公诉机关认为,从善行为值得认可,但本案针对的是18年前的一起杀人案件,其行为与案件本身无关。犯罪后的悔改态度不是关键性的影响,定罪量刑主要看犯罪本身。

辩护中,简武不回避案件本身带来的严重后果,徐心联在年轻时的冲动之举,毁灭了一个家庭,给生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应依法接受相对严厉惩处。但本案案犯1995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人,判处死缓1人,4人死刑的极端刑事制裁力度与两死一伤后果已经达到平衡,如现今再次启用极刑,确有不妥。简武表示,对徐心联的审判,应与18年前适度从宽。希望法院在依法给予较为严厉惩治的基础上,留有余地,适度宽大处理,对徐心联能够在死刑以下量刑。

据介绍,徐心联归案后,按其本人意愿,律师、亲属曾多次与被害人及家属主动联系赔偿事宜。春节后,徐心联又提请检察官赴广东组织被害人协调,但因积怨较深,被害人及家属目前并不接受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心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徐心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对所犯罪行有悔过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亲属已主动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本案同案犯之前已判决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结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故对被告人徐心联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记者 朱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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